一、一般規定
1.油庫應繪制爆炸危險場所劃分平面圖,在每個場所設置該場所危險等級的標志牌。
2.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專業性檢查和檢修應由經過防爆技術培訓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
3.油庫內所有防爆電氣設備均應統一分類編號,建立設備檔案。從設備的安裝、試車、運行、檢修、直到設備的防爆降級、報廢,都應將各個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數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
4.油庫必須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保養、檢修制度和防爆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二、檢查制度
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可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專業維護一般每半年一次,安全技術檢查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一)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由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其主要內容是:
1.保持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環境的清潔,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
2.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3.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4.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5.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6.檢查設備的外殼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鋼板密封。觀察窗的透明板要完整,不得有裂縫。
7.檢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定,微壓(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8.檢查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超過規定,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的現象。
9.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裝置應齊全完整。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其他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12.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起動前均須先進行通風或充氣,當通風或充氣的總量達到外殼和管道內部空間總容積的5倍以上時,才準許送電起動。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停用后,應延時停止送風。
13.防爆電氣的接地線應牢固,接地端子無松動,無明顯腐蝕,無折斷,鎧裝電纜的外繞鋼帶無斷裂。
14.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操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時。
(4)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時。
15.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可以處理的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通知電氣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或事故登記在設備運行記錄本上。
(二)專業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應由電氣專職維護人員進行,檢查維護項目除日常運行維護檢查項目外,其主要內容是:
1.更換照明燈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時,必須使用符合設計規定的規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2.清理電氣設備的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根據環境條件,更換電纜鋼管內吸潮劑或排水。
3.檢查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完好狀況及絕緣情況。
4.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5.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定的磨損情況以及接線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6.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及本安電路參數。
7.檢查控制、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及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他缺陷。
8.檢查設備運行或缺陷記錄上找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三)安全技術檢查
油庫加油站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各自分工管理范圍,定期對電氣防爆安全技術專業進行檢查。除日常維護和專業維護檢查的項目外,還應檢查的項目有:
1.檢查爆炸危險場所設備運行操作、化驗分析、電氣、儀表、通訊、設備維修等有關人員是否熟知電氣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知識。
2.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操作、維修等規程制度是否齊全及執行情況。
3.按照技術要求,檢查爆炸危險場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并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檢查時應注意事項 .
1.日常運行維護檢查時,嚴禁打開設備的密封盒、接線盒、進線裝置、隔離密封和觀察窗等。
2.專業維護檢查時,必須切斷電源后,在電閘上懸掛警告牌,才能打開設備蓋子檢查。
3.不得用帶壓力的水直接沖洗防爆電氣設備。
4.非防爆的移動型、攜帶式電氣儀表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
5.盡量少打開隔爆型設備的隔爆外殼。
6.嚴禁帶電更換燈泡,必須在隔爆外殼緊固后才準送電。
三、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是指為了維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電氣性能以及設備和各種保護裝置的可靠性,以保證安全運行而實行的檢驗與修理。防爆電氣設備檢修通常分為一般性檢修、專業性檢修和送工廠檢修三種。一般性檢修視實際情況需要隨時進行,專業性檢修一般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一)檢修的主要內容
1.易損、易壞各部件的更換。
2.對已損壞的各部件進行恢復原狀的修理。
3.對已損壞的電氣設備進行綜合性恢復原狀的修理。
4.檢查各種保護裝置(如過電流、過負荷、超溫、超壓、接地、壓力等)的整定值是否變動。
5.預防性的設備性能檢驗。
(二)一般性檢修
一般性檢修是對在日常運行維護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一部分在專業維護檢查中發現的故障進行檢修,其主要內容是:
1.日常的現場維護。
2.清除設備外殼內外的灰塵、污垢和其他雜物。
3.更換或修理易損零部件和緊固件。
4.測試電機、電器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
5.補充和更換絕緣油及設備潤滑點上的潤滑脂(油)。
6.調整設備的機械操作機構、聯鎖機構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7.檢查接地線是否完好,測量接地電阻值。
8.檢查設備進出線孔的密封情況,更換損傷變形或老化變質的密封圈。
(三)專業性檢修
專業性檢修是對防爆設備防爆性能恢復的檢修,必須由具有較高防爆電氣技術的技術人員進行,其主要內容是:
1.完成一般性檢修內容。
2.檢查電機軸承磨損情況,更換不合格軸承。
3.檢查隔爆零部件,修復不合格的隔爆結合面。
4.測量并調整隔爆間隙值。
5.修復線圈的絕緣、焊接端子。
6.外殼空腔內壁補涂耐弧漆,外部刷防腐漆。
7.更換局部范圍內已不合格的電纜和配線鋼管。
8.更換已失靈或報廢的開關、按鈕等小型防爆設備。
(四)送工廠(或聘請技術人員到現場)檢修
防爆電氣設備出現重大故障,油庫現場條件無法修復或油庫缺少合格的檢修人員時,應送設備生產工廠或有權修理防爆電器的單位進行修理。對于油庫自行修理的較大項目,如重繞電機、變壓器的線圈繞組、更換防爆外殼、主要零部件等,須經防爆專業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查,簽發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隔爆型電動機線圈燃毀后,自行重繞修復,原則上不再作為銘牌標明防爆等級的防爆電機使用。
(五)隔爆型設備的檢驗標準
隔爆型電氣設備其電氣性能應符合同類普通電器的質量標準,其防爆質量要求如隔爆間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螺紋有效扣數、進出線孔密封等,必須符合《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 3836.1)和《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隔爆型電氣設備“d”》(GB 3836.2)的規定。
(六)檢修時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1.對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檢驗人員,應進行防爆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檢修和檢驗工作。
2.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在爆炸危險場所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送電、停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檢修時如將防爆設備拆至安全區域進行,現場的設備電源電纜線頭應做好防爆處理,并嚴禁通電。
5.在現場檢修時,當防爆電氣設備的旋轉部分未完全停止之前不得開蓋。如防爆外殼內的設備有儲(電)能元件(如電容、油氣探測頭),應按廠家規定,停電后延遲一定時間,放盡能量后再開蓋子。
6.在現場檢修中,不準使用非防爆型的儀表、照明燈具、電話機等,除非把爆炸性混合氣體排除干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所用工具采用無火花防爆工具。
7.應妥善保護隔爆面,不得損傷,隔爆面不得有銹蝕層,經清洗后涂磷化膏或204防銹油。
8.更換防爆電氣設備的元件、零部件等時,其尺寸、型號、材質必須和原件一樣。緊固螺栓不得任意調換或缺少。
9.禁止改變本安型設備內部的電路、線路。如更換元件,必須與原規格相同;其電池更換必須在安全區域內進行,同時必須換上同型號、同規格的電池。
10.嚴禁帶電拆卸防爆燈具和更換防爆燈管(泡),嚴禁用普通照明燈具代替防爆燈具。不得隨意改動防爆燈具的反光燈罩,不準隨便增大防爆燈管(泡)的功率。
11.檢修完的防爆設備的防爆標志應保持原樣。檢修完畢后,應將檢查項目、修理內容、測試記錄、零部件更換、缺陷處理等情況詳細記入設備技術檔案。
12.在檢查、檢修防爆電氣設備中,發現設備不符合技術要求,但一時又無合格備品時,為了不影響正常作業,可由油庫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危險程度比較大的設備必須上報主管部門批準,但對設備問題仍需限期解決。
四、防爆電氣設備的降級和報廢更新
(一)防爆電氣設備報廢的條件
1.防爆電氣設備因受外力損傷、大氣腐蝕、自然老化、機械磨損、事故損壞時,防爆性能下降,雖經檢修和更換零部件仍恢復不到原有的防爆性能,危及安全運行的應報廢。
2.防爆設備經過大修雖能達到質量標準,但檢修時間長、檢修費用大于或接近于購置同型設備費用的50%以上,經濟上不合算的,應當報廢更新。
3.電纜和鋼管配線的絕緣強度低于標準,很難修復,以致可能導致線路接地、短路等危及安全運行的,應當局部或全部報廢,予以更新。
4.防爆設備制造廠家和國家防爆檢驗機關宣布淘汰并禁止使用者,應當報廢,予以更新。
(二)防爆電氣設備報廢的技術依據
1.《爆炸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GB 3836)。
2.產品出廠技術說明書。
3.防爆電氣系統的設計要求。
4.《軍用油庫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用電規程》(YLB 300lA)。
(三)防爆電氣設備的降級使用
防爆電氣設備的報廢含義僅指該設備原防爆等級的失效,并不指設備的最終報廢處理。對其經過檢修和更換零部件雖不能達到原有防爆等級的防爆性能,但仍能滿足低一等級的防爆性能者,允許降級使用。如經過檢修仍不具備任何防爆等級的防爆性能者,可以作為普通電器使用。如達不到普通電器設備質量標準的可以作為最終報廢處理。
(四)防爆電氣設備報廢的審批手續及處理辦法
需報廢的防爆電氣設備,應先由使用單位認真組織鑒定,確認符合報廢條件者,提出報廢申請。對于小型設備或局部線路的報廢,由油庫加油站領導批準;對大型設備,或大范圍內的線路報廢,須經油庫加油站的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報廢處理。
批準報廢或降級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應立即從安裝現場拆除,從設備上除去原有防爆等級標志,并將鑒定情況、批準降級報廢的文件一并存入設備檔案,并隨設備轉移,以免日后誤用。
來源:防爆云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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